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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发布日期:2019-09-15 21:45:45)
       答: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成立受贿罪;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旧客观要件说)。此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构成要件要素,而是主观要素(主观要素说)。但是,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表述难以理解为“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而且这种观点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为根据这一观点,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确实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时,才成立受贿罪;但事实上有的受贿人主观上并不具有这种意图。

      因此,“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其内容的最低要求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以下情况: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部分利益,已开始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许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害。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最低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由于只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根据《贪污贿略案件解释》第13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其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其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未明确承诺,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收受财物后作虚假许诺的,成立受贿罪。在这种情况下,客观上约定了以其职务行为为他人谋

    取利益其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已经受到侵害。事先作虚假许诺并要求他人交付财物的,则是索取型的受贿罪或者诈骗罪,不属于收受型的受贿罪。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相关联。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与职务条件,却谎称为他人谋取利益,原则上构成诈骗罪。其三,许诺行为导致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形成了对价关系,使财物成为国家工作人员所许诺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不正当报酬。但是,只要他人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时,国家工作人员做了明示或者暗示承诺的,就应当认定财物与所许诺的职务行为之间具有对价关系。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他人”不限于行贿人,完全可能是行贿人所指示或暗示的第人。因为只要能够认定职务行为与某种财物之间具有对价关系,便能说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所以,交付财物的人与获得或可能获得利益的人是否为同一人,便不是重要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他人,也不限于自然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物的,仍然成立受贿罪。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完全可能因为收受财物而为单位谋取利益,或者因为为单位谋取了利益而收受财物。

      “为他人谋取利益”中的“利益”,既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一般违法乃至犯罪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正当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大抵上都是正当利益。但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性质决定了其正当职务行为不能获得不正当报酬;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正当职务行为获得相对人的不正当报酬,则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既然如此,国家工作人员不当地行使职务或者以不正当目的履行职务,为相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收受财物时,不仅侵害了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而且侵害了职务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更应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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