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立案标准,涉嫌单位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
利益而行贿的;向3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法定刑相差较大,需要合理区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在形式上是单位行贿的情况下,如果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应以行贿罪论处,而不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这里的“归个人所有”,是指归个别人、少数人(不限于单位成员)所有;倘若归本单位全体个人所有(如集体私分)的,仍应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不难看出,《刑法》是根据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属区分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据此,私营企业的负责人为了给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将个人的财物作为贿赂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宜认定为单位行贿罪。反之,单位负责人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将单位财物作为贿赂交付给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成立行贿罪之外,还对单位财物成立财产犯罪(或者贪污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但是,有些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