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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行贿罪罪名详解

    (发布日期:2019-09-15 16:21:41)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内容,1997年修订刑法略作修改后将其纳入刑法。《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条的修改是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规定。此次修改刑法对个人行贿犯罪、单位行贿犯罪以及介绍贿赂犯罪都增加并处罚金的规定,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处力度,使犯罪分子在受到人身处罚的同时,在经济上也得不到好处,对于遏制贿赂犯罪的发生和惩处贿赂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既符合中央反腐败的精神,也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同时也是民众意愿在法律中的充分体现。

      本条有两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是关于犯单位行贿罪的如何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一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具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回扣、手续费,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禁止性规定或规章制度在帐外暗中给予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贿或者给予回扣手续费多次、多人或数额较大,或者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等。

      考虑到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员是为单位利益或者受单位指使,实施了行贿行为,获得的不正当利益也未归其本人所有,因此,对其规定了相对于自然人行贿较轻的刑罚。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行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为了更准确地适用法律,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单位行贿犯罪的立案标准作了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案)中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层意思是如果单位行贿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单位行贿而获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即以单位名义行贿,实际上将得到的不正当利益由个人中饱私囊的,实质上就是个人行贿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有关行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是按单位犯罪处罚,而是按个人行贿罪处罚,最高法定刑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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