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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海峰、杨秀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9-09-06 14:32:37)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0422刑初143

     

      公诉机关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518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63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1113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秀梅。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522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81113日被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杨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以左检刑诉(2018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11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美香、潘虹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峰及辩护人徐某、杨秀梅及辩护人王某、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等人自己并介绍他人向国玺赤峰分公司投资。在推荐投资数额达200万元后,经赤峰分公司推荐,国玺总公司授权,被告人王海峰于20161229日在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了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王海峰担任法人。为了获得奖金、分成等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以红色文化、道德文化等作为宣传内容,通过广告、微信群、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进行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回报。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约定,二人对总公司返回的返点钱四六分成。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共向42人非法吸收资金3699700无人民币,其中未返资金1907682.5元人民币,盈余人员2名,盈余金额为33647元。上述资金中一部分为投资人直接将资金打入国玺总部陶某、王兴钰、蔡某等人账户;一部分经王海峰、杨秀梅等人之手打入国玺总部账户。

      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郭淑兵集资款50100元、胡晓峰集资款50100元,李沐姊集资款31800元、张敏集资款(代树梅)39900元,张桂兰集资款54000元,李海峰集资款22800元。

      案发后,王海峰、杨秀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为了证实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了物证:公章、优盘、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联想台式电脑、股权认购合同、劳动合同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营业执照、收据、股权认购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银行交易流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函、起诉书及照片;证人史某、张某、孙某1、田某2、陶某、蔡某、孙某2、田某1、石某、李某1、李某2、宋某1、宋某2、李某3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供述;电子数据光盘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辩护意见:王海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应对王海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秀梅对公诉机关提出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辩护人王某的辩护意见:此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杨秀梅是从犯,杨秀梅主动投案,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杨某辩护意见:公诉机关认定杨秀梅与王海峰之间属于合伙关系认定有误,王海峰成立了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王海峰是法人,杨秀梅与王海峰不是合伙关系。本案的集资行为并不是王海峰、杨秀梅等人完成的,王海峰只是为他人集资行为提供帮助,杨秀梅只是帮助王海峰对外做业务,都不是本案的主犯,本案遗漏了共同犯罪的主犯。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等人自己并介绍他人向国玺赤峰分公司投资。在推荐投资数额达200万元后,经赤峰分公司推荐,国玺总公司授权,被告人王海峰于20161229日在巴林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了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王海峰担任法人。为了获得奖金、分成等非法利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以红色文化、道德文化等作为宣传内容,通过广告、微信群、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公开进行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高额返利回报。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约定,二人对总公司返回的返点钱四六分成。

      截止案发,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共向42人非法吸收资金3699700元人民币,其中未返资金1907682.5元人民币,盈余人员2名,盈余金额为33647元。上述资金中一部分为投资人直接将资金打入国玺总部陶某、王兴钰、蔡某等人账户;一部分经王海峰、杨秀梅等人之手打入国玺总部账户。

      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郭淑兵集资款50100元、胡晓峰集资款50100元,李沐姊集资款31800元、张敏集资款(代树梅)39900元,张桂兰集资款54000元,李海峰集资款22800元。

      案发后,王海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杨秀梅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公章1个、U1个、联想电脑1台、NEWONE一体电脑2台、聘书1张、股权认购合同148本、劳动合同46本、人民币现金4.6840万元。

      二、书证:

      1、受案登记表证实: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75171620分受理此案。

      2、立案决定书证实: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于2017517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王海峰于2017518日被传唤到巴林左旗公安局办案中心对其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海峰归案。犯罪嫌疑人杨秀梅于2017519日来巴林左旗公安局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杨秀梅归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王海峰的出生日期为1975923日,杨秀梅的出生日期为19651029日,均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

      5、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20175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史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壹张(卡号:×××);20175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王海峰人民币46840元;20175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王海峰聘书壹张(编号:xxx,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聘请王海峰巴林左旗分公司负责人聘书)。股权认购合同148本(国玺云计算专用股权认购合同)。劳动合同46本(国玺经贸专用劳动合同)。公章壹个(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公章);20175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王海峰联想台式电脑一台(黑色联想电脑一台)。MEWONE一体电脑贰台(NEWONE一体电脑,产品型号:A6)。国玺宣传单及简介七页(国玺宣传公司单及国玺集团简介)。中国建设银行卡壹张(卡号:×××);20161216日收据一张(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负责人王海峰收到121-5日领导奖共计玖千伍佰捌拾伍元整)。经手人蔡某,收款人王海峰;2017519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杨秀梅农业银行银行卡壹张(卡号:×××);2017630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孙某1中国建设银行卡壹张(卡号:×××)。U盘壹个(DataTraveler黑色U16GB);2017731日巴林左旗公安局扣押田某2中国建设银行卡壹张(卡号:×××)。

      6、证据通知书及证据清单材料、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20161220日王海峰成立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设计、制作广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注册资本5000万元,成立日期2015818日,经营范围:数据处理(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设计、制作广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电脑动画设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20161226日王海峰和赵毅签订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负责人任命书,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信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王海峰。

      7、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证实:

      (1201765日王海峰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收据三页(王海峰退还张桂兰等六人2017517日投资云计算款收据)。

      (2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胡晓峰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上款系退国玺云计算入单款。

      (3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郭某人民币伍万零壹佰元整,上款系退国玺款。

      (4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李沐娣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元整。

      (5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张敏(代)人民币叁万玖千玖佰元整,上款系退国玺款。

      (6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张桂兰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上款系入国玺云计算入单款。

      (72017518日王海峰退还李海峰人民币贰万贰仟捌佰元整。

      (82017125日孙某2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收据2页(收据复印件),劳动合同、股权认购合同18页(劳动合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4页(卡号×××交易明细)

      (92017516日收取孙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人民币21600.00元。

      (102017516日收取孙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人民币21600.00元。

      (112017212日收取孙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00元。

      (122017215日收取孙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00元。

      (132017212日孙某2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王海峰。期限为200天。

      (142017516日孙某2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152017215日孙某2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6201721日至2017124日孙某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72017125日田某1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一份(复印件5页),收据贰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卡流水肆页(复印件),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合同一份(复印件6页)。

      (182017211日田某1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19201729日收取田某1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02017211日收取田某1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21201721日至2017125日田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2201729日田某1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董常玉。期限200天。

      (232017125日石某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2页(卡号:×××交易明细),劳动合同、股权认购合同11页(劳动合同、股权认购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24201741日至2017124日,石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5201741日收取石某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6201741日收取石某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40200元。

      (27201741日石某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董贵军。

      (28201741日石某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40200元。

      (292017125日李某1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一份(复印件4页),收据壹枚(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卡流水一页(原件)。

      (302017320日张艳玲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312017320日收取张艳玲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认购款10800元。(实际是李某110000元,是以张艳玲的名义投的)

      (32201731日至2017125日李某1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卡号×××

      (332017126日李某2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五页(复印件一份),收据壹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卡及身份证复印件一页(复印件)。

      (34201741日杨永平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200元。

      (35201741日收取杨永平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200元。

      (36)中国建设银行卡号×××身份证姜凤兰。

      (372017126日宋某1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肆份(复印件),收据肆枚(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三十三页(复印件)。

      (382017114日收取曲丹丹国玺云计算增资扩股款9900元。

      (392017114日曲丹丹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份9900元。

      (40201732日收取宋某1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31500元。

      (41201732日宋某1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31500元。

      (422017214日收取宋某1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7900元。

      (432017214日宋某1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7900元。

      (442017226日收取宋某1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40500元。

      (452017226日宋某1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40500元。

      (46201691日至2017126日宋某1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472016111日至2017126日曲丹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482017126日宋某2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肆页(复印件一份),收款收据贰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肆页(复印件),国玺经贸劳动合同捌页(复印件一份)。

      (49201733日宋某2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50201733日收取宋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51201733日收取宋某2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52201731日至2017531日宋某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53201733日宋某2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宋国芝。

      (542017126日李海学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贰份(复印件),国玺云经贸劳动合同贰份(复印件),收据肆枚(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七页(复印件)。

      (552017226日收取李海学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54000元。

      (562017226日李海学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54000元。(乙方签名宋某1

      (57201732日收取宋国芝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合同款10800元。

      (58201732日宋国芝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乙方签名宋某1

      (59201732日收取宋国芝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60201732日宋国芝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耿庆松。

      (612017226日收取李海学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622017226日李海学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宋某1

      (632017127日陈建龙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一份(复印件6页),收据贰枚(复印件),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一页(原件),国玺云经贸劳动合同一份(复印件10页)。

      (642017419日收取陈建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652017419日陈建龙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662017419日至201761日陈建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672017419日收取陈建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682017419日陈建龙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宋国芝。

      (692017127日高春华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6页(复印件2页),收据3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5页(复印件),国玺云经贸劳动合同2页(复印件1份)。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1页(复印件)。

      (702017227日高春华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712017516日高春华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49800元。

      (722017227日收取高春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732017227日收取高春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742017516日收取高春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49800元。

      (752016111日至2017126日高春华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762017227日高春华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史某。

      (772017329日向杨秀梅卡号×××存款40200元。

      (782017127日王艳荣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4页(复印件2份),收据3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4页(复印件),国玺云经贸劳动合同2页(复印件1份)。

      (792017227日收取王艳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802017516日王艳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100元。

      (812017212日至2017126日王艳荣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822017212日王艳荣与国玺经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王海峰。

      (832017212日收取王艳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842017212日王艳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852017212日收取王艳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862017127日孙凤云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5页(复印件1份),收据2枚(复印件),国玺云经贸劳动合同9页(复印件份)。

      (872017415日孙凤云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000元。

      (882017415日收取孙凤云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000元。

      (892017412日收取孙凤云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90201741日至2017127日孙凤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912017412日孙凤云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史某。

      (9220171213日刘晓娟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股权认购合同5页(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7页(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

      (93201732日收取刘晓娟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94201732日刘晓娟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份9900元。

      (95201732日收取刘晓娟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96201732日刘晓娟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耿庆松。

      (97201731日至20171210日刘晓娟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9820171213日于海琴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1页(原件)。

      (992017516日至2017518日于海琴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6217000450007709307

      (10020171213日赵国燕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15页(复印件3份),收款收据4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3页(复印件),国玺经贸劳动合同8页(复印件1份)。

      (1012017228日赵国燕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100元。

      (1022017227日赵国燕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100元。

      (1032017311日收取赵国燕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1042017227日收取赵国燕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1052017227日收取赵国燕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062017228日收取赵国燕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1072017227日至2017517日赵国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082017227日赵国燕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推荐人王艳荣。

      (1092017311日赵国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10201822日赵国燕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15页(复印件),收款收据5枚(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6页(复印件),国玺经贸劳动合同9页(复印件)。

      (1112017227日刘娜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112201759日刘娜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132017420日刘娜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142017330日刘娜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700元。

      (1152017330日刘娜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162017227日收取刘娜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17201759日收取刘娜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1182017420日收取刘娜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1192017330日收取刘娜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700元。

      (1202017330日收取刘娜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121201711日至2017831日刘娜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22201825日暴青荣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收据三枚(复印件一页),劳动合同及贰份股权认购合同十六页(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流水肆页(原件)。

      (1232017225日收取暴青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242017225日收取暴青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9800元。

      (1252017516日收取暴青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1262017225日暴青荣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史某。

      (1272017225日暴青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9800元。

      (1282017516日暴青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2920161217日至20171217日暴青荣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302018327日董常苹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劳动合同10页(劳动合同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3页。

      (13120161222日至20171222日董常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322017316日收取董常苹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332017316日董常苹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董常玉。

      (1342018330日杨永平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劳动合同捌页(劳动合同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收据肆枚(收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三页(银行原件)。

      (1352017225日杨永平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史某。

      (136201753日杨永平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1372017225日杨永平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1382017414日杨永平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100元。

      (1392017225日收取杨永平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402017225日收取杨永平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1412017414日收取杨永平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142201753日收取杨永平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143201721日至2017531日杨永平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442018330日张美娟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劳动合同捌页(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复印件),股权认购合同肆页(复印件),收据肆枚(收据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流水三页(银行原件)。

      (1452017221日张美娟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张美娟。

      (1462017214日王彩霞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1472017414日张美娟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100元。

      (1482017221日张美娟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0700元。

      (1492017221日收取张美娟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1502017214日收取王彩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合同21600元。

      (1512017414日收取张美娟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1522017221日收取张美娟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700元。

      (1532017221日至2017517日张美娟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54)巴林左旗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1补侦查2P80-201

      (1552018629日,李海洋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942页(李海峰提合同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七页(银行卡号,×××)。

      (1562016121日至20161231日李海峰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卡号:×××

      (157201711日至2017621日李海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58201724日,李海峰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李海峰。

      (159201724日收取李海峰国玺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万元。

      (1602017414日,李海峰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李海峰。

      (1612017414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万元。

      (162201746日,李海峰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2600元整。

      (163201746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2600元。

      (1642017420日李海峰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1652017420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16620161226日李海峰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杨秀梅。

      (16720161226日收取李海峰国玺经贸货款2万元。

      (1682017517日李海峰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2800元。

      (1692017517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2800元。

      (17020161226日李海峰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17120161226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投资股权款9900元。

      (1722017421日,李海峰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1732017421日收取李海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1742018629日房玉坤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身份证一页(房玉坤提供复印件),房玉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两页(卡号×××),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三页(房玉坤提供首页复印件)。

      (175201711日至2017630日,房玉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76201744日房玉坤与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张怀富。

      (177201744日收取房玉坤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万元。

      (178201744日收取房玉坤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179201755日收取房玉坤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180201872日李树军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身份证一页(复印件),李树军中国建设银行卡个人活期交易明细三页(卡号×××),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复印件、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合同复印件两份14页(复印件)

      (1812017320日收取李树军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9800元。

      (1822017320李树军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9800元。

      (1832017320日收取李树军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万元。

      (1842017320日李树军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王海峰。

      (1852017320日至201829日李树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86201872日郑雪飞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银行转账小票1页(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银行交易流水记录两页(银行卡号:郑雪飞×××,胡楠×××)。

      (1872017420日至2017620日郑雪飞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88201872日魏智君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魏智君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三页(×××),魏智君包商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六页(×××),魏智君身份证复印件一页(×××)。

      (189201711日至2017630日魏智君包商银行交易明细。

      (190201721日至2017630日至魏智君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91201872日代树辉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一页(×××),股权认购合同肆页(投资额等),身份证复印件一页(×××),收据一页(3万元)。

      (192201751日代树辉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3万元。

      (193201751日至2018430日代树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94201751日收取代树辉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3万元。

      (195201873日张凤鸣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三页(×××),身份证一页(复印件),国玺经贸和劳动合同,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39页(原件复印件)。

      (196201711日至2017630日张凤鸣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1972017510日收取张凤鸣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0100元。

      (1982017511日收取刘欣宇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50000元。

      (1992017511日刘欣宇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50000元。

      (2002017511日收取刘欣宇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201)张凤鸣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202201873日赵艳霞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一页(×××),身份证一页(复印件),,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16页(原件复印件)。

      (203201721日至201873日赵艳霞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042017224日宋彩霞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签字赵艳霞)

      (2052017224日赵艳霞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卡号×××

      (2062017224日收取宋彩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07201873日宋淑玲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三页(×××),身份证一页(×××),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5页(原件复印件),国玺经贸劳动合同218页(原件复印件)。

      (2082017310日至2017518日宋淑玲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092017417日宋淑玲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2102017417日收取宋淑玲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2112017416日宋淑玲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宋淑玲。

      (2122017416日收取宋淑玲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万元。

      (213201739日宋淑玲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杨秀梅。

      (214201739日收取宋淑玲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万元。

      (215201873日赵岩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一页(×××),身份证一页(复印件),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39页(原件复印件)。

      (216201751日至201872日赵岩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17)赵岩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000元。

      (2182017512日收取赵岩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000元。

      (219201753日赵岩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200元。

      (2202017513日收取赵岩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200元。

      (221201755日赵岩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30000元。

      (2222017513日收取赵岩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30000元。

      (223201875日魏广贤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两页(×××),身份证一页(复印件×××),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四页(原件复印件)。

      (224201732日魏广贤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25201732日收取张立民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26201721日至201873日魏广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27201876日贺奎林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七页(×××),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四页(×××),身份证复印件一页(×××),国玺经贸劳动合同、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1064页(原件复印件)。

      (228201721日至201876日贺奎林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账户×××

      (229201716日至201875日魏广霞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账户×××

      (230201758日收取魏广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57000元。

      (231201758日魏广霞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57000元。

      (2322017511日收取贺奎林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0元。

      (2322017511日贺奎林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0元。

      (233201753日收取魏广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3000元。

      (234201753日魏广霞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3000元。

      (2352017516日收取贺奎林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51000元。

      (2362017516日贺奎林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51000元。

      (237201758日贺健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3000元。

      (238201758日收取贺健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3000元。

      (2392017225日贺健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39600元。

      (2402017225日收取贺健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39600元。

      (2412017321日收取魏广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422017321日魏广霞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贺奎林。

      (2432017225日收取贺健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442017225日贺健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史某。

      (2452017321日收取贺健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462017321日贺奎林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贺奎林。

      (2472017430日收取贺奎林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元。

      (2482017430日贺奎林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贺奎林。

      (249201879日张玉良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一页(王珍×××),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四页(张玉良×××),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国玺经贸劳动合同是1152页(原件复印件)。

      (250201711日至2017630日王珍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51201711日至2017630日张玉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522017511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532017511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542017216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552017216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562017221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572017221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582017414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9800元。

      (2592017414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9800元。

      (2602017423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2612017423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10800元。

      (262201751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63201751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642017510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41700元。

      (2652017510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41700元。

      (2662017512日张玉良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2672017512日收取张玉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2682017516日收取王珍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1600元。

      (2692017516日王珍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21600元。

      (2702017516日王珍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张玉良。

      (2712017516日收取王珍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万。

      (272201724日张玉良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王海峰。

      (273201724日收取张玉良国玺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0000万。

      (274201879日牛海燕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11页(×××),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一页(中国建设银行×××,身份证×××6)。

      (275201721日至201751日牛海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762018711日白艳茹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3页(×××),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一页(中国建设银行×××,身份证,×××),国玺股权认购合同、劳动合同316页(原件复印件)。

      (2772017212日白艳茹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782017212日收取白艳茹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792017511日白艳茹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802017511日收取白艳茹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812017212日收取白艳茹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万。

      (2822017212日白艳茹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张玉良。

      (283201721日至2017531日白艳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842018713日齐玉夏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一页(卡号×××,身份证号×××5),国玺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国玺经贸劳动合同两份12页(原件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两页(×××)。

      (2852017323日齐玉霞与国玺经贸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介绍人张玉良。

      (2862017323日收取齐玉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万。

      (2872017323日齐玉霞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认购合同,认购股权9900元。

      (2882017323日收取齐玉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9900元。

      (289201721日至2017531日齐玉霞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902018920日孙小虎向巴林左旗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流水5页(×××),股权认购合同2页(复印件),劳动合同3页(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孙小虎×××,孙小龙×××),银行卡复印件(×××)。

      (2912017329日收取孙小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10800元。

      (2922017216日收取孙小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认购股权款22500元。

      (2932017216日收取孙小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万。

      (3942017410日收取孙小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10000万。

      (2952017511日收取孙小龙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富民合同款20000万。

      (296201711日至2017630日孙小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卡号×××

      (297)斯琴高娃股权认购合同、收据、劳动合同、收据,集资数额91000元。

      8、巴林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调取证据清单及明细证实:

      (12017525日隋冉持有杨秀梅借记卡交易记录3页(×××),杨秀梅借记卡交易记录5页(×××),杨秀梅开户信息1页(开户信息详情);

      (22017527日王军彪持有王海峰卡交易记录21×××),田某2卡交易记录160×××),史某卡交易记录23×××),张某卡交易记录(×××),杨秀梅卡交易记录40×××),孙某1卡交易记录321×××)。

      (32018629日纪宏岩持有赵洪琴建行卡交易明细3页(×××),李素霞建行卡交易明细3页(×××),赵洪霞建行卡交易明细2页(×××)。

      9、个人账户流水证实:客户投资返利情况。

      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函证实:北京银监局于20171026日出具京银监便函[2017]195号函:该局未向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国玺经贸有限公司颁发过金融许可证。

      11、起诉书及照片证实:201872日云南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已将曹虎、张华利、陈宝山、吴思萌、蔡某、郭巧宇、陶某、贾雪冬等人以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18312日云南大理市人民检察院已将杨惠娟、王如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照片:上述起诉中侦查机关扣押的相关书证、物证照片。

      三、证人证言

      1、史某证言证实:我是2016年三月份,我认识一个林东镇叫王淑玲的人,她跟我介绍国玺投资这个项目,说投资挣钱快,签一个劳动合同,投一万元一天返一百元,返款200天就不再返钱合同终止。我和她说入6万元,通过微信就把我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农业银行卡号传给王淑玲。她把我的资料传到南方一个叫黄美珍手中。我把6万元也打到黄美珍的银行卡里,第二天就返款600元。返到9000元的时候就停了,说董事长赵毅被抓了,等到7月份的时候引进这个项目的孙中华让投国玺的人把打款和返款的银行流水报国玺总部去,核实完数据后又接着给我们打款。我对象王海峰在赤峰刘成军的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又投了2万。6万的投资把本金返完后就不再给啦。2万元的接着给返了200天的。我们看这个项目不错,就开始介绍朋友入单。等到20171月末我们的投资额达到200万,总部授权我们在巴林左旗注册了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201717日我们的公司正式开始营业。到目前为止我们公司已经发展投资人一百多人(具体人数我不清楚)累计投资额已经有八百多万元了,一直到昨天我们的公司一直正常营业呢。

      2、张某证言证实:20156月份在巴林左旗印刷厂楼下郑立权大厅那里做云数贸的时候认识的王海峰,王海峰也在做云数贸。20168月份王海峰邀请我,他说要开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叫我去帮他给投资人签合同和云计算的讲课,当时还没注册公司,办公地点巴林左旗老社保局二楼中间位置。当时在那我负责给过来入国玺的人签合同,当时入国玺的人很多,经我入国玺签的合同有近百份。20171月份开业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在左旗林东振兴大街东段开业,王海峰和我谈的工资,每月给我开3000.00元工资。开业后我负责给入国玺的人讲课,后来会计田某2不干了,让我也给入国玺的签合同,公司没开业时我也是给入国玺的人签合同。17号下午17时左右,当时我还有一些会员在公司。王海峰叫我把国玺微信群解散了,群里有400多人左右。王海峰给我们开会的时候说,分红只有他和杨秀梅有,分红就是按照每月投资总额的3%由总公司发放到王海峰手里。未成立分公司前在恒源广告公司的报纸上做过宣传,成立分公司后就在王海峰建立的微信群里宣传。国玺经贸和云计算还通过我给投资人讲解宣传国玺经贸和云计算,让他们口口相传国玺经贸和云计算。201612月份左右王海峰通知并带领我还有孙某1去赤峰刘成军的公司培训。在赤峰一个酒店的会议室培训的,参加培训的都是开分公司和要开分公司的人,将近有30人左右,讲课的是刘成军公司一个姓马的给讲的课,培训内容是怎么发展团队,带团队做业绩,让参加培训的人通过自己发展自己身边的朋友,再由朋友发展他的朋友来投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

      3、孙某1证言证实:201717日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开业就在公司上班,17日至42日担任公司电脑文员负责录入投资国玺人员信息录入登记,43日因公司会计田某2请假由我暂替她工作,后来田某2辞职就有由我担任会计了。统计国玺投资人的投资日期、姓名、性别、投资金额、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码、实际收款金额(实际收款金额扣除百分之三,扣除的百分之三是给推荐人的推荐奖)、推荐人(推荐奖金一般都是打给投资人,推荐人一般都不会拿的)。录入投资人信息是杨秀梅和张某给我提供的,录入投资人信息后我在把这些信息发给会计田某2,她再给总公司,这些信息都在U盘里储存着。国玺有两种投资方式,一种是国玺云计算,云计算是投资人投资范围15万元以内,投资人按投资之日时起算100天后给双倍返还给投资人,要扣除300元平台费,百分之三的爱心基金。第二种是国玺经贸,经贸的投资范围是1万元至20万元,按投资人投资后次日起算,每天投资金额的百分之一返还现金,连续返还200天,200天后自动终止。大概我录入了有200人以上的投资人信息,这些人里有不少是复投的。投资人自己去建设银行将钱打到总公司,总公司给我邮箱账号,我把每天投资人的信息、投资金额登记汇总后用邮箱报给总公司。我按投资人的投资信息,算出每天应返多少钱,报给杨秀梅。杨秀梅给我打钱,我再按表返钱。后期总公司在威信群里让我给按那个给分公司打钱,我就按那个给分公司打钱。别的公司也给我们打钱,打的钱是给投资人的返利。

      4、田某2证言证实:我在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工作,担任会计。20171月份,我在微信平台看见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应聘会计,就去应聘了,好像是2017116日正式开始工作,具体记不清楚了。公司法人是王海峰,公司有杨秀梅,史某,张某,孙某1,还有我。我在公司担任会计一职,负责填写投资人的经贸或云计算合同,填写收据,每天按投资人投资种类在我的银行给他们打钱,都是总公司给我打我卡上。每月给总公司会计蔡永生上报月投资人数、金额,投资种类。我的月工资3000元。我就是固定工资收入,没有别的收入。公司没有进行公开宣传,就是老客户拉新客户这样循环的,老客户基本上大多数都会复投,也有直接去公司询问直接投资的。我去了以后没有参加过培训。我没宣传过,确定投资的,我给他们填写合同和收据。客户都是去建设银行将投资的钱打给总公司账号,分公司没有收到钱。公司没有对公账号。公司后期收现金都是杨秀梅,杨秀梅再转给总公司陶某账户,账号我忘记了。

      5、陶某证言证实: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法人是赵毅,总经理张华利,财物负责人蔡某,工作人员陶某、郭巧宇、贾雪冬共6个人组成。其中法人赵毅我进入公司至今都没有见过他,只听说法人是赵毅看过他照片。总经理张华利负责公司的所有事物,但是他经常不在公司,随时到处跑。张华利不在公司时,公司业务是蔡某负责,剩余我、郭巧宇、贾雪冬都是工作人员。我和郭巧宇他们平时负责统计各分公司上报的投资情况和投资人信息,统计完后将资料上报给蔡某,我们不留档案。蔡某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统计,向分公司转款等,遇到转大额资金需要去银行的,便会安排我们工作人员去转。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还有吴思萌和潘津桥员工,但是吴思萌和潘津桥两人不在我所在的办公室上班,我只见过他们几次,据我了解他们主要负责合同的制作。

      6、蔡某证言证实:20166月,我通过别人了解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然后我就到这个公司在北京丰台区的总部,在总部详细了解之后,我就开始在北京上班。公司以高额利息吸引投资者,最少投资额度是一万元,利息是按天计算,每一万元钱返还利息一百元,百分之一的利息,二百天回本。陶某和王海洋他俩是持卡人,就是投资者的投资都转入他俩的银行卡,每天的返利也通过他俩的卡转出。我刚开始在北京公司上班了,负责接单什么的。后来到哈市分公司工作。张华立后来被云南警方找走了,剩下我在公司负责管理白洪波、贾雪冬、沙亚哥、吴红岩。我们原来在哈市分公司工作了,因为我们老总张华立被抓走了,我们就转到青冈老家来了,在这里继续工作。201512月份我在哈尔滨市加入国玺经贸哈尔滨分公司,当时分公司负责人是曹虎,我是他分公司的接收报单员。大理目前就只有杨惠娟负责的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大理第一分公司,另外还有一家待申报的陈增群负责的分公司。陈增群的分公司还没有申报下来的,国玺公司有规定,业绩达到200万的可以独立报单,业绩达到300万同时有其他分公司推荐的可以成立分公司。分公司每个月能得到领导奖,领导奖分国玺经贸和国玺云计算两块;领导奖由我所在部门核算之后发放到分公司负责人的账户内。

      7、孙某2证言证实:我在国玺云计算公司投资被骗来报案的。2017210日路过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就进去看看。通过王海峰介绍这个投资经贸、云计算能返回一倍的钱,还要求在建设银行办个卡,店里有营业执照什么的我就信了。我合计投资本金63100.00元,返还11293.00元,未返还51807.00元。

      8、田某1证言证实:董长玉给我介绍的国玺云计算公司,她说这个投资能赚钱。首先需要投资国玺云经贸富民项目,然后才能再投资国玺云计算认购股权项目。我一共分两笔共投资了20800元,但是这两笔投资分红情况不一样,第一笔国玺云经贸富民项目我投资了10000元,这个项目是每天返还100元现金,直接打到我的银行卡里,分200天返还够2万,但是返还到98天的时候就不给我返钱了。第二笔国玺云计算认购股权项目我投资了10800元,这个项目是存够100天以后直接给我2万元钱,100天早就够了,钱根本没给我返还。实际上就是我投资了本金20800元钱,就返还了我9800元,还差11000元本金没给我。

      9、石某证言证实:201741日我和董贵军去的××区办理的投资,通过董贵军介绍知道王海峰是公司的法人,当时他们公司在场的还有史某、杨秀梅、张某、田某2、孙某1,杨秀梅给我介绍的投资项目和我说了好多,说这个比较赚钱,使用我就投资了,我41日投资了2笔钱,一笔经贸投资10000.00元,另一笔云计算投资40200.00元。两笔合计50200.00元现金都要给王海峰了。经贸投资给我返了4600.00元,云计算投资到现在一分钱也没反过,我也没得过推荐奖,我合计投资本金50200.00元,返还4600.00元,损失45600.00元。

      10、李某1证言证实:我家亲戚有投资国玺云计算这个项目的,跟我介绍,我感觉挺好的。2017320日以张艳玲的名义和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合同,期限100天到期,我实际掏1万元钱投资,手机号和银行卡都登记我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返钱也往我的卡上返钱,当时就返给我一个3%的推荐费300元钱,我有合同原件向公安机关提供,签订合同后没多久就听说国玺云计算(经贸)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了,问实际损失9700元钱到期了也没有反给我。

      11、李某2证言证实:我是杨永平联系我跟我说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以及投资项目特别好,她本人也投资来,推荐我去投资的。201741日以杨永平的名义和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认购合同,期限100天到期,我实际掏10200元钱投资,手机号登记我名下的150XXXXXXXX,银行卡登记我妻子名下的中国建行卡,这张卡是投这笔钱指定银行新办的卡,卡号:×××,返钱就往这张卡上返钱,当时给的推荐费300元钱我不知道有这回事,不知道谁拿了,我有合同原件及收据向公安机关提供,签订合同后没多久就听说国玺云计算(经贸)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了,我实际损失10200元钱到期了也没有返给我。

      12、宋某1证言证实:王海峰跟我们介绍的,说赤峰有一个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投资项目,我感觉挺好的就投资了一笔当时投的云计算项目当时投资了9900元钱,75天反了19150元钱,我感觉这个项目挺好的,正好王海峰把这个项目引到林东开分公司,我也就继续投资了。我分别在2017114日投资云计算’0.99万元钱、2017214日投资云计算’2.79万元钱、2017226日投资4.05万元、201732日投资云计算’3.15万元钱,在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与《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共计投资了4笔云计算项目。我共计投资4笔投资云计算项目,共计投资了109800元钱,获得了推荐费0.3492万元,返现了1.8956万元钱,还有8.7352万元没有返现。这4笔投资其中2017114日这笔是以我妻子曲丹丹名义投资的。

      13、宋某2证言证实:听我弟弟宋某1介绍的。201733日,我在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分别投资了经贸劳动合同项目和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项目。共投资了两笔,第一笔投资的是国玺经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项目,投入资金是10000元。第二笔投资的是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股权认购合同项目,投入资金是10800元。这两笔投资给了我推荐费624元,经贸那个合同返给我7500元,这么一算我的本金现在还有12676元没给我。

      14、李海学证言证实:我是在20172月份听我小舅子宋某1说的他也投资了。我在2017226日在国玺云计算投资了5.4万元,在国玺经贸投资了1万元。我妻子宋国芝在201732日在国玺经贸投资了1万元,在国玺云计算投资了1.08万元,我的推荐费自己一分未得,我妻子宋国芝推荐费得了624元,我在国玺云计算投资的钱一点都没有得到,在国玺经贸的投资给我返回了0.8万元。我妻子宋国芝在国玺云计算投资的钱除了推荐费也没有得到钱,她在国玺经贸投资的钱返回来0.76万元。我们二人总共投资了4笔共计8.48万元,算上推荐费我们俩共计得到了16224元,损失了68576元钱。

      15、陈建龙证言证实:经我嫂子宋国芝介绍,我共计投资2笔。第一次于2017419日投资运商贸项目”1万元钱,第二次于2017419日投资云计算项目”1.08万元钱,总共投资2.08万元钱,返回0.28万元钱,未返还1.8万元,我本人没有拿推荐费。

      16、高春华证言证实:我听我姐姐高志华介绍以后,我感觉挺好的我就去投资了。我共投资了6笔,这5笔投资的是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项目,共投入资金122400元,这5笔投资给了我推荐费4104元,推荐费都是通过银行卡给我打过来的,其中20161217日、2017125日这2笔投资给我返回现金共计41412元.2017227日我投资的经贸劳动合同项目,共投入资金10000元,这笔投资给了我推荐费300元,返回现金共计7900元,这么一算本金还有78684元没有返还给我。

      17、王艳荣证言证实:我听朋友史某介绍以后,才去投资的。共投资了三笔,共投入资金19900元,这2笔投资给了我推荐费597元,推荐费都是通过银行卡给我打过来的,其中那笔经贸劳动合同项目给我返还了9400元。2017227日我又投资了一笔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项目,投入资金20100元,给了我推荐费603元,全部返还费用算完以后我的本金还有29400元没有返还给我。

      18、孙凤云证言证实:在2016年我路过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的时候,史某就把我叫到店里去了,史某就跟我说国玺云计算和国玺经贸这两个项目挺好的,建议我投资,然后我们俩人加的微信,后来史某经常和我联系,在20174月份我就决定投资了,史某和我说想投资国玺云计算的话必须先投资国玺经贸,不投资国玺经贸就投资不了国玺云计算,我就听她的在2017412日投资的国玺经贸,投资了1万元,我当时直接把钱给史某了,第二天就返到我的建设银行里300元的推荐费,在2017415日我又给了史某9000元投资国玺云计算,第二天就返回了270元的推荐费,直到2017517日,国玺经贸的投资共计给我返了3500元,后来就不返钱了,我就联系史某,一直没有联系上。

      19、刘晓娟证言证实:是我朋友王艳荣推荐我投资的,因为王艳荣也投资了。我共投资了两笔,经贸投资10000.00元钱,推荐费是300.00元,云计算投资9900.00元,推荐是297.00元,给我返了7600.00元。我共投资19900.00元,推荐费597元,经贸返利7600.00元,还有11703.00元本金未收回。

      20、于海琴证言证实:我和孙某1早就认识,在2016年孙某1和我说投资国玺云计算的话,80天的话投资能翻番,在2017516日我直接转账给孙某19900元钱,因为当时我在通辽,我就没拿到收据和合同,后来国玺云计算就出事了。

      21、赵国燕证言证实:经王艳荣介绍后,我投资了1笔经贸劳动合同,3笔云计算股权认购合同,共投入资金60100元,得到推荐费1803元,经贸合同给我返了7900元,还有本金50397元没收回。2017227日那两笔投资是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史某和杨秀梅两个人带我去建行办的,当时我不知道他们把20100元钱转到那里去了,后来我调账户交易明细的时候才看见这笔钱给一个叫陶某(账户号×××)打过去了。

      22、刘娜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5笔钱,每次投资的金额分别是100000元钱,9900元钱,20700元钱,9900元钱,9900元钱,总投资是60400元钱,给我介绍费是1812元钱,国玺经贸返了我7900元钱,本金还有525000元钱没收回。第一笔投资款国玺经贸劳动合同的10000元钱,是左旗公司的会计杨秀梅带我去建行转账打到了一个叫陶某账户上(卡号是×××),返利是由田某2(卡号×××)给我打入的钱。剩下那四笔国玺云计算是我到了公司以后直接给杨秀梅支付的现金。

      23、鲍青荣证言证实:孙某1,史某给我介绍的,我和孙某1和史某认识。共计投资三笔钱,分别于2017225日投资一笔云经贸签订劳动合同1万元钱,2017225日投资一笔云计算1.9800元钱,2017516日投资一笔0.99元钱,总计三笔3.97万元钱。云经贸收回0.81万元钱,银行流水我可以向公安机关提供。我三笔都是将现金交给史某。

      24、高志华证言证实:我是听朋友说起的,赤峰有国玺投资项目,我共计投资六笔,第一笔2016311日在赤峰国玺分公司购买《经贸投资项目》1万元钱:第二笔半年后购买《云计算投资项目》1.08万元钱:第三笔201612月份购买《云计算投资项目》5万元钱:第四笔是2017226日购买《经贸投资项目》1万元钱:第五笔是2017226日购买了《云计算投资项目》3.24万元钱:第六笔是2017516日购买《云计算项目》5.52万元钱,前三笔共计返还了13.16万元钱其中第一笔是返还的本金没有返还收益,第四笔共计返还800.8万元钱,第五、第六笔没有返还,共计总投资16.84万元

      钱,除去返还的本金加收益我实际损失2.64万元钱。

      25、董常平证言证实:听我姐姐董长玉说的,我就投资了。我共投资10000.00元,2017316日在林东一个姓田的家里,王海峰接待的我,我投资经贸10000.00元,推荐费我自己拿了300.00元。这个已经返利6200.00元。投资这两笔我收益6500.00元,还有3500.00元本金未收回。

      26杨永平证言证实:我早就认识王海峰和杨秀梅,20171月份王海峰和杨秀梅说他们国玺云计算(经贸)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要开业了,后来王海峰就让我投资国玺云计算和国玺经贸,说是国玺经贸投资1万元后一天返100元,返200天,国玺云计算是投资后100天后往回返钱,投资的话能双倍返还,会扣除一些手续费,必须先投资国玺经贸,要不投资不了国玺云计算,并且投资的话给3%的提成。在2017225日我投资了国玺经贸1万元,投资了国玺云计算21600元,投资国玺经贸签订的劳动合同,投资国玺云计算签订的股权认购合同,但是收据都给我开成国玺云计算的了。在2017414日我又投资了国玺云计算20100元,在201753日投资国玺云计算10800元。从2017226日国玺经贸给我返钱,返到2017517日后就再也没有返钱,国玺云计算一分钱也没返,后来投资的两笔国玺云计算也没给我返钱。我投资了国玺经贸和国玺云计算共计62500元,国玺经贸共计给我返了8000多元,国玺云计算一分钱都没给我返,投资这些钱我得了提成1800元多点,算起来我共计损失了5.2万多元。是我嫂子姚桂霞介绍的。我介绍了乌云、宋向民、李清华他们投资。

      27、张美娟证言证实:我共计投资五笔钱,总投资6.25万元钱,第一笔钱获得0.87元钱收益,去掉收益还有5.38元钱本金没有收回。

      28、李海峰证言证实:我一共投了九笔,其中有一笔2017517日投资的云计算,投资了22800元,但是521日,杨秀梅又把现金返给我了,我给他打了收据,所以我实际投资资金95000元,获得79712元,获得推荐费3450元。其中前两笔的推荐费都给杨秀梅了,共计1500元,后期我的六笔推荐费都由我自己获得了,共计1950元,还剩13338元本金没有收回。

      29、房玉坤证言证实:一共投资了三笔。第一次是201744日,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的资,投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第二次是201755日,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资,投的云计算。我一共投资了三笔实际投资资金,42400元,获得收益4300元,获得推荐费1248元,其中前两笔的推荐费,他们公司直接给张怀富了,共计600元,第三笔投资的推荐费给我了,是648元,还剩37452元本金没有收回。

      30、李树军证言证实:一共投资了两次三笔。第一次是20121213日,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的资,投的国玺云计算,第二次是2017320日,在田广明家里投资签订的合同,投的国玺经贸和国玺云计算。实际投资资金39700元,获得收益24755元,获得推荐费1389元,还剩13556元本金没有收回。第一次我用手机微信转账到王海峰微信上的,第二次我是用建行手机银行转账到杨秀梅的账户的,我的收款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杨秀梅的账户是×××

      31、郑雪飞证言证实:一共投资了两笔,第一次是201757日,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的资,投的国玺经贸。第二次是201758日用我女儿胡楠的名字,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的资,投的国玺经贸。我一共投资了两笔实际投资资金16万元,获得收益14500元,获得推荐费4800元,还剩余14.07万元本金没有收回。

      32、魏志君证言证实:第一次是201726日,我委托田广明投的资,他和我说是以他女儿田淑辉名字投的,投的国玺云计算,投资了21600元,期限是100天。第二次是2017221日,他说用我的名字投资的国玺云计算,投资了21600元,期限是100天。第三次是2017226日,他用我的名字投资的国玺经贸,投资了10000元,期限是200天。第四次是2017313日,他用我的名字投资的,投资的国玺云计算,投资了地方时43200元,期限100天。我一共投资了四笔,实际投资资金96400元,获得收益8000元,未获得推荐费,还剩88400元本金没有收回。

      33、代树辉证言证实:201751日在国玺巴林左旗分公司投的资,投的国玺云计算。我就投资了1笔,实际投资额3万元,获得收益0元,获得推荐费900元,还剩2.91万元本金没有收回。我用现金支付的投资款,把3万元现金给杨秀梅了。我投资使用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名:代树辉,银行卡号是:×××,我投资的账户和收益的账户都是这个。

      34、张凤鸣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7笔,这些钱都是在国玺左旗分公司店里投资的,其中有4笔是通过银行转账,有3笔是现金投资的,当时分别将现金交给了王海峰和杨秀梅。我总共投资了346000元,算上推荐费总共获得收益248208.5元,还有97791.5元本金未收回。

      35、赵艳霞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1笔,实际投资资金9900元,没有获得收益,获得推荐费300元,还剩9600元本金没有收回。我是和杨秀梅相约一起去的建设银行,然后她帮我操作的,把钱打入到了陶某的账户里,卡号是:×××,我的收益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的×××

      36、宋淑玲证言证实:我共投资三次都是在他们店里投资的,第一次201739日投资的国玺经贸。第二次是2017416日投资的国玺经贸。第三次是2017417日投资的云计算,这笔投资的收益卡是我对象刘树清的建行卡。实际投资资金41600元,获得收益10000元,获得推荐费948元,还剩30652元本金没有收回。我这三笔现金,第一笔是在田广明家给了杨秀梅,一个小伙子给我开了收据,第二、第三笔现金都是直接给的张某,张某给我开的收据。我的收益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

      37、赵岩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三次都是在他们店里投资国玺云计算,分别是在201753日、55日、512日投的资。我共投资了3笔,实际投资资金61200元,没有获得收益,获得推荐费1386元,还剩59814元本金没有收回。我当时这三笔现金都是给了杨秀梅,张某给我开了收据,我的收益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

      38、魏广贤证言证实:在201732日投资的云计算,实际投资资金9900元,没有获得收益,获得推荐费297元,还剩9603元本金没有收回。

      39、贺奎林证言证实:在2017113日在国玺左旗巴林左旗分公司投资的国玺云计算。我共投资了13笔,实际投资资金639400元,获得收益390206元,获得推荐费30870元,还剩218324元本金没有收回。

      40、张玉良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13笔,实际投资资金206500元,获得收益90231元,获得推荐费6247,还剩110022元本金没有收回。2017221日前的投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打入的账户有王兴钰的账户,卡号是×××,陶某的账户,卡号是×××221日之后的投资都是现金交给杨秀梅了。我的投资我的收益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我爱人王珍的账号是×××。推荐过3个人,分别是我小舅子媳妇齐玉霞,我爱人朋友白艳茹,我朋友郑学军,他们都投资了19800元,我共计获得推荐费1791元。

      41、牛海燕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3笔,实际投资资金50800元,获得收益9000元,获得推荐费903元,还剩40897元本金没有收回。

      42、赵洪琴证言证实:以前去国玺左旗分公司找杨秀梅咨询过,2017430日去银行转账给杨秀梅11万元,差700元是我姐姐赵洪霞通过转账给杨秀梅了,投资了云计算。我共投资了1笔,实际投资资金110700元,获得推荐费3321元。还剩107379元本金没有收回。我是从银行给杨秀梅转的帐,我投资使用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投资款打入杨秀梅建设银行账户×××

      43、赵洪霞证言证实:201612月份左右王海峰、杨秀梅、田广明、还有一个我不知道叫什么的女的他们四个人到我家的大厅要租房子,杨秀梅和我介绍的投资项目,我是201717日投资的云计算99900元,第二笔2017125日投资云计算29700元,第三笔是2017427日投资的云计算99900元。我共投资了3笔,实际投资资金229500元,获得251472元收益,获得推荐费9477元,多得了31449元。第一笔是杨秀梅领着我去的银行给王兴枉转的账,账号是×××,第二笔是王海峰转的钱,第三笔是直接转给杨秀梅了,杨秀梅卡号是×××。我投资使用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

      44、李素霞证言证实:我是201717日投资的云计算99900元,第二笔是2017427日投资的云计算99900元。我共投资了2笔,实际投资资金1.99800元,获得194005元收益,获得推荐费7992元,多得了2198元。第一笔是杨秀梅领着我去的银行给王兴钰转的账,账号是×××,第二笔是直接转给杨秀梅了,杨秀梅卡号是×××,我投资使用的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

      45、白艳茹证言证实:我共投资三次都是在他们店里投资的,第一次2017212日投资的国玺经贸。第二次也是2017212日投资的国玺云计算。第三次是2017511日投资的国玺云计算。我共投资了3笔,实际投资资金29800元,获得收益9400元,获得推荐费297元,还剩20103元本金没有收回。我第一次投资的两笔钱是孙某1带着我去建行转账给陶某的银行账户的,账号是×××。第三笔投资是到他们店里二楼把现金直接交给的张某。我收益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

      46、齐玉霞证言证实:我是2017323日在他们店里投资的,投资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我共投资了2笔,实际投资资金19900元,获得收益5500元,还剩14400元本金没有收回。

      我投资的两笔钱是王珍带着我去建行转账给杨秀梅的银行账户的,账号是×××。我收益卡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是×××

      47、孙小虎证言证实:我一共投资了8笔,实际投资资金114900元。获得收益59577元(含推荐费3465),还剩55323元本金没有收回。我的前两笔的投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投资的,投资款打入的账户有王兴钰的账户,卡号是×××2018216日投资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都是史某带着我到建设银行打到陶某的账户的,卡号是×××。其余之后的投资都是现金交给杨秀梅了。我的投资我的收益银行账户是:中国建设银行,卡号:×××,户名是孙小龙。推荐过1个人,叫柳春财,投资了10000元,推荐费我给他了。

      48、斯琴高娃证言证实:我投资三次共投入资金91000元。

      四、电子数据证实:侦查机关对金士顿16G优盘内容进行了提取。

      五、被告人供述:

      1、王海峰供述证实:我是公司法人,公司还有史某、杨秀梅、田某2、张某、孙某1,原来田某2负责财会,后来田某2不干了,孙某1负责,杨秀梅负责报单。20163月份,我妻子史某通过别人(我不知道是谁),在林东入了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两单(共6万元),过了十几天,就不往回返钱了。等到20167月份,我听到别人说赤峰的公司给返钱,我就要去赤峰公司找。然后当时巴林左旗有三十多人听说我要去赤峰,就把流水给我,让我到赤峰去对接,我就到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去找。当时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赤峰分公司的负责人是刘成军,我认识刘成军后,刘成军就说向总公司推荐我,让我在巴林左旗开个分公司,当时刘成军说入单金额得到200万元才能开分公司。我回巴林左旗后找了杨秀梅、张某,开始找人入单。当时入单方式分两种,一种是云计算,相当于买股份,签股权认购合同,最低九千元以上,入单后封闭一百天,到一百天后翻倍给返还;另一种国玺经贸,最低一万元,最高20万元,每天反百分之一,反够二百天为止,这个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我们发展人后,都是找刘成军入单,入到200万元后,国玺总公司给我授权。我与201612月份在巴林左旗注册的国玺云计算分公司。公司成立后,通过朋友介绍,田某2和孙某1也加入我们公司,我们是201717日开业的,我们自己成立公司后,有人到公司要入单的话,杨秀梅负责填表(姓名,建设银行卡号,联系方式,入单金额),填完表后给会计田某2,田某2通过手机微信报给总公司会计,然后总公司提供账户,想入单的人往账户里打钱,打完钱后拿着票据到公司,我们再和他签合同,有不懂的人,没办建设银行卡的,我们公司的人就领着去(我们几个都领过,谁有时间谁去)。成立分公司之后没有按照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是刘成军告诉我经营国玺经贸和云计算投资的,所以没按照工商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投资人有推荐人推荐的,还有自己去投资的。投资人投资后填写合同和个人信息,投资款开始打到总公司的会计王兴钰,后来就是打总公司的另一个会计陶某,还有一段时间是打给一个叫蔡某的人,(王兴钰账号是×××,陶某账号是×××,蔡某的账号是×××)这是总公司要求的。刚开始的时候投资人自己把投资款打到总公司,后期有阵子投资款是我们直接收取的。当天汇总投资人信息和投资款通过邮箱上报给总公司。返利款是由总公司打给我的分公司会计个人账户上,再由我公司会计转账给投资人发放返利。公司会计一开始是田某2,后来是孙某1接替田某2的工作,也是负责上报信息和给投资人返利(田某2账户是×××,孙某1账户是×××)。公司成立后,我建了一个国玺会员群,群里都是投资的客户,群里大概有200多人。赤峰公司刘成军用微信给我发的国玺投资宣传信息,内容是宣传红色文化、道德文化,投资国玺经贸、云计算赚钱的模式,我将这些信息再发送我公司国玺会员群里了。20175月份我将群解散了。2018629日下午我又建了一个国玺正能量群,这个群有96个人,这些人都投资客户。因为天津国玺公司的赵维荣说能把投资本金退回来,我在赵维荣群里来,我就在群说本金能退回来了,国玺的春天来了。工资是总公司蔡某将工资打到我的卡上(卡号×××)我在给他们发工资,有时给的现金,有时直接他们转账。我的工资每月12000元,因为杨秀梅和我是合伙人,杨秀梅没有工资,只拿领导奖和慈善基金。领导奖是按每月业绩的百分之三给我发的。慈善基金是按每月业绩的百分之二给我发的。总公司给的领导奖和慈善基金我和杨秀梅是按四六分成,我拿六成,发给杨秀梅四成。史某、张某、田某2、孙某1工资都是每月3000元,他们四个没有提成和分红。工资就发了201713月份的,45月份工资还有领导奖及慈善基金总公司没给发。史某、张某、田某2、孙某1他们每人拿了工资大概有7000元左右。工资都是我给发的。领导奖和慈善基金得了大概有15万元左右吧,具体记不清楚了。这些钱我得了9万元左右,分给杨秀梅6万元左右。工资我得了27000多元钱吧。

      2、杨秀梅供述证实:我听说我们公司王海峰被拘留了,我就来公安局投案自首了。我现在在国玺云计算有限公司巴林左旗分公司工作,现在担任现金职务,我和王海峰是以前投资云商之家时认识的。20168月份,王海峰和我说有一个好项目挺赚钱的,王海峰告诉我具体怎么投入,我当时是把钱打到国玺云计算总公司账号,张某给我做的股权认证合同,是和赤峰分公司刘成军签的。我一开始是投入五万多元,王海峰说往国玺入单达到200万元,就可以开分公司。然后我就和王海峰联系人入单,我联系了刘文慧、田广明、王向东等有十几个人。到201612月份,王海峰告诉我说够二百万了,咱们可以开分公司了,然后我和王海峰、史某、张某就开始找房子,确认公司地址(是租的房子),然后装修,公司201717日开业的。当时王海峰和我说,杨姐你就跟我干吧,咱们挣钱四六分,他六我四,我也没什么事就同意了。公司开业后雇了会计刘文慧和文秘孙某1,干了几天后,刘文慧不干了,公司又雇的田某2当会计。田某2干到20173月份就不干了。王海峰就说我杨姐你先帮着收钱吧,然后这段时间就一直是我在收钱,一直经营到2017517日。主要就是两种业务,一种是国玺云计算,一种是国玺经贸。云计算单笔入单最低9千元,签股权认购合同,封闭一百天后,双倍返还,中间扣慈善基金百分之五、平台维护费三百元、百分之零点五的手续费。云经贸单笔入单最低一万元,签劳动合同,签完合同后,每天反百分之一,反够二百天。我们公司一共五个人,王海峰是公司法人,公司总负责人,张某负责写合同,孙某1是公司会计,我现在是公司现金,史某负责给客户讲解怎么样投资。王海峰每月工资是一万二千元,其余四人是每月三千元。公司成立后差不多二百人了,具体我不清楚,公司会计孙某1有名单。这二百多人我们联系了一部分,我们联系的人又联系别人。入单的人到我们公司了解情况后,去办卡转钱,拿回转钱的小票我们给做合同,有不懂的我们几个谁有时间谁就领着去。20173月前往公司总部的人卡里打钱,有陶某的、汪洋的。3月份以后都是现金交到我手里,我在给孙某1转过去,孙某1再往总部打。我用一张建行卡,我找不到了,还有一张农行卡,卡号是×××。我自己每次投入了六万多元,已经回钱两轮了,现在入的单子还有六万多。总公司给我们分公司分红。入单总额的百分之二,还有推荐奖和领导奖。一个月一发,原来是入单额度的百分之五,后来改成百分之三了。我不知道一共领取了多少推荐奖,会计孙某1知道,我的都是给入单的人反回去了。领导奖分两次共有七万四千多。王海峰是公司法人,史某我不知道负责什么,张某负责写合同开收据,田某2和孙某1都是会计,我什么都不负责,王海峰什么工作都没给我安排过,公司里我没有工资,就负责拿分红。按照公司每个月投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投资金额的3%的比例返领导奖,王海峰我俩是按照四六分成的,我拿四成,王海峰拿六成。因为我找人投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业绩做得好,王海峰才找我做的合伙人,才能拿到分红。公司没有实体产业,就是国玺经贸和云计算。我知道王海峰在巴林左旗广告公司做过国玺经贸和云计算的广告宣传,他说这样能好做点。王海峰还建立了一个微信群,在群里宣传国玺投资,我跟身边的朋友、同事、亲戚宣传过。我就知道发展了一百四五十个客户,投资了什么项目、投资了多少金额我不知道了。我推荐介绍过人投资,他们都投资国玺经贸和云计算了,具体投资了多少钱我不知道了。2017517日晚上王海峰给我打电话说上我们家商量,后来王海峰、史某、长的到我家商量。王海峰说赤峰三公司出点事,不让我们上公司上班去了,说暂停几天。2017517日收的投资款我都给投资人退回去了,都打了收据,收据给王海峰了。领导奖和慈善基金的钱是直接打给王海峰的,我和王海峰是四六分成王海峰六我四,王海峰分给我领导奖和慈善基金的钱有7万元左右。因为公司报表错误和超时总公司罚款了,王海峰给我扣了有1万元左右,我就得了6万元左右的领导奖和慈善基金,这个钱就是我说的分红钱。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峰、杨秀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承诺大比例返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海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秀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海峰的辩护人辩护称,王海峰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秀梅辩护人辩护称,杨秀梅具有自首情节,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辩护称应按单位犯罪处理,杨秀梅系从犯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海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518日起至202110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秀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113日起至202011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本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处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景林

                                                                                                                                                       审 判 员   于红玲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郭彬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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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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