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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虚构“医院、专家、神药”,骗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19-08-30 10:04:32)
     被告人陈某某等人为获取钱财,明知被告人余某某非中医师专家,且无医师执业证书,仍纠集被告人余某某、肖某、左甲、左乙、范某某等人,由范某某虚构事实,将各被害人骗至上述中心内,以治病为名将低价的普通中药材,冒充专科药后以高额的价格配售给各被害人余某某明知自已无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疗活动,且无治疗各种专科疾病的特长,为获取钱财,在明知各被害人系被医托骗至其处治病的情况下,仍冒充教授,仅通过筒单询问及搭脉后,即开具所谓的针对各种专科疾病的特效药处方,使各被害人误以为获得了中医专科专家的治疗,案发后各被害人均证实:余某某等人开具的中药服用后所患疾病并无好转,由此证明余明觉所开的并非对症下药;故陈某某、余某某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以虚构医院、专家、神药,假冒病患、导医、医生、收费员、药品发放员等身份,骗取被害人财物的,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2:上海市虹ロ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某某、余某某等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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