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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强迫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客体与客观违法性要件

    (发布日期:2019-06-12 12:06:03)
     1、犯罪客体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利,这是由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与毒品的致害性所决定的。如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行为造成了其他法益的损害,侵犯了其他犯罪客体,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2、客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强行迫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具体方法可以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是本罪认定的关键所在,主要表现为强迫的手段和强迫的强度问题。

    1)强迫的手段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以强迫手段为行为特征的罪名,强迫的认定是此类犯罪认定的共通点。在我国刑法中,强迫的行为方式通常表现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基于本罪行为特征的复杂性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诸多情形,对强迫他人吸毒罪的客观方面应当进行实质的解释。

    第一,暴力。暴力,即暴露在外的力量,其词义泛指通过武力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精神的行为。在刑法中,暴力通常表现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了伤害、控制等足以危及其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使其不能或不敢对行为人进行反抗。涉及强迫行为的犯罪几乎均要求行为的暴力性,其与本罪中的暴力的区别在于行为的暴力程度与所造成的后果。本罪的暴力程度和后果的严重性与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无法同日而语,这也直接反映在刑法对其法定刑的设置上。如果暴力程度超越了一定限度,对被害人造成了更为严重的后果,如重伤甚至死亡,则超越了本罪强迫行为的限度,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罪名。

    第二,胁迫。胁追迫,即威胁强迫,通常指以给他人人身、财产或与其相关的其他利益造成损害为要挟,对被害人产生强烈的心理强制,使其不敢反抗,迫使其做出符合行为人意志但违背本人意愿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刑法中,对胁迫行为的认定存在争议,其对象、内容、强度等问题需要结合客观情形加以具体认定。有学者认为:所谓胁迫,是指足以使一般人恐惧的危害相通告,对方要认识到有这种通告存在!但不以其实际上产生恐惧为必要。判断是胁迫还是未达到胁迫程度而只不过是使人讨厌的行为,应当考虑通告的内容、对方的性别、年龄、周围的状况等因素。”

    结合当前的主流观点,本罪中胁迫行为的程度通常表现为足以使被害人

    产生心理强制,且该胁迫的内容须是从客观的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能力出发,能够得到普遍认识,并且能够由行为人控制的。如该胁迫内容根本无法由行为人控制或无法正常实现,则应实质性地将其排除于本罪的胁迫之外。通常,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1)行为既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事实上也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2)行为足以使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事实上没有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这种情形应当认定为胁迫,但是,如果被害人不是因为该胁追,而是出于同情等而履行一定的行为的,则不宜认定为胁迫对其产生心理影响,而否认胁迫的成立。(3)行

    为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恐惧心理,但事实上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对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认定为胁迫,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先对被害人的个人情况进行了调査,了解了被害人的特殊情况,并针对这一特点而专门提出该恶害的,则应当认为该恶害足以使行为人产生心理影响,承认胁迫的成立。

    第三,其他方法。刑法中的其他方法多为兜底性规定,其本质上要求可构成一罪名的形式多样的其他方法,其内容、强度和所能导致的后果应当与前述的常见方法相当,具有相似的法律属性。构成本罪的其他方法即除暴力胁迫手段之外的,性质与暴力、胁迫相当,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强制作用,导致其因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而吸食毒品的一切方法。与其他强迫型犯罪类似,这些方法通常表现为造成或利用被害人丧失认识或行动能力等特殊情形使其在无法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行为,如醉酒、沉睡、昏迷等。

    2)强迫的强度

    本罪的强迫行为须限定在一定的程度范围之内。受限于本罪的法定刑与毒品犯罪的特点,结合刑法分则罪名的体系性考量,本罪强迫手段的程度客观上应以不足以致使他人重伤、死亡为限。因强迫他人吸毒,并在不具有预见可能性的情况下意外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同法实践中存有争议,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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