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体
容留他人吸毒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和公民的健康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
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本人以外的吸毒者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空间场所的行为。
“容留”是本罪的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基于特定目的或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其提供场地。容留行为的本质是为他人提供空间帮助,即在不放弃支配、控制的前提下,与他人共享其支配、控制之空间。具体而言,容留行为在时间上需要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方式上存在主动容留与被动容留、有偿容留与无偿容留、长期容留与暂时容留等,法律意义上的作为和不作为均可构成本罪的“容留”。
本罪客观方面的核心问题在于容留“场所”的认定。一般认为,容留的场所应指行为人有一定程度管理或控制权限的相对封闭的场所,其中包括行为人所有或者租用借用的住所、开设的营业场所以及工作处所等。司法实践中,对在传统封闭性处所容留他人吸毒的通常认定为本罪。但是,对于在半开放或开放性的场所帮助他人吸毒是否构成本罪存有争议。例如,司法实践中既存在提供娱乐场所的卡座给他人吸毒不构成本罪的案例,又存在出租车司机提供车内空间给他人吸毒构成本罪的案例。
通过总结当前司法机关主流观点和已有案例,本罪的“场所”通常是与外界空间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封闭性、可控性的物理空间,因而在空旷、郊外的荒野或者无人的森林、田野组织他人吸食毒品一般不能人罪处罚。关于行为人对特定空间的“可控性”需要达到何种程度问题也存有争议。通常认为,本罪行为人对容留他人吸毒的空间应有足够的控制力,该控制力具有排他性,可以由一定的法律关系产生,也可以是事实上的存在。比如,在租赁房屋的情况下,对房屋空间的控制力随着租赁关系的生效发生转移,该房屋的承租人获得了对该房屋空间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