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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诈骗犯罪及其处刑

    (发布日期:2016-04-16 11:3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是关于合同诈骗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   

    在我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往往难以区分。为解决执法中存在的这一问题,1997年修订刑法时,根据合同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司法实践经验,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犯罪是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的。这里所讲的合同,主要是指受法律保护的各类经济合同,如供销合同、借贷合同等,只要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其行为特征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即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1)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之罪的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判断出来,如行为人自始就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条件,也没有去创造履行合同的条件或者无意履行或者携款潜逃等。(2)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诈骗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共列举了五项犯罪行为: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虚构合同主体的情形。其中虚构的单位,是指采用根本不存在的单位的名义订立合同;冒用他人名义,是指未经他人允许或委托而采取他人的名义,即冒名订立合同的行为。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即虚构担保。在签订合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要求,出具合同担保,是减少合同风险和保障合同履行的常规做法。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指的是汇票、本票、支票等金融票据。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权属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采用虚构的担保文件的方式欺骗对方当事人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是合同诈骗中一种常见的方式。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这是通常讲的钓鱼式合同,即行为人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后,继续与其签订合同,以骗取更多的财物的情况。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这是指行为人一旦收受了对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给付的上述财产后,一逃了之的行为。这里的逃匿,即指行为人采取使对方当事人无法寻找到的任何逃跑、隐藏、躲避的方式。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这一项规定是指采取上述四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也是为了适应这类犯罪的多样性、复杂性而规定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合同诈骗罪处刑的规定分为三档刑。第一档刑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刑为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刑为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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