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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及其刑事处罚

    (发布日期:2016-03-27 09:32: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本款规定对从事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血头血霸,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是指血头血霸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给他人造成伤害如何处罚的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指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供血者造成伤害,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组织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宜输血的人输血,造成被采血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第二,由于长期过度供血,使供血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第三,为了抽取他人血液,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身体伤害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本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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