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两种行为。第一种是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这一犯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伪造、擅自制造的行为。“伪造”,是指按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标识进行仿制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就是假的。“擅自制造”,主要是指商标印刷单位在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印制合同规定的印数之外,又私自加印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本身是真的。“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本身或者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的包装、装潢、服装上的商标织带等。第二种是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包括批发、零售,既包括在内部销售,也包括在市场上销售。上述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根据以往的司法实践,“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又非法制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非法制造、销售已经注册的人用药品商标标识及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
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两个处罚档次:即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的“情节严重”包括如下情形:(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下列情形:(1)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2)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