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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叛逃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08:37: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叛逃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打击犯罪的需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作了两处修改:第一,删去了原规定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才构成犯罪的规定。之所以作上述修改是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本身就已构成对国家安全的危害,不宜再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条件。另外,如在叛逃后危害国家安全的,可能构成本章的其他犯罪,难以界定本罪与本章其他犯罪的界限。第二,对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叛逃罪的条件作了修改,删去了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定条件,即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无论何时,在何种情况下叛逃都构成本罪,从而加大了对这一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叛逃罪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构成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必须是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这里所说的履行公务期间,主要是指在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期间,如国家机关代表团在外访问期间、我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人员以及国家派驻国外执行任务的人员履行职务期间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离职在境外学习,或者到境外探亲访友的,则不属于本款规定中的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境外履行公务期间擅自不归国,投靠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直接投奔国外有关组织,背叛国家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本罪,还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款是关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如何处罚规定。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以下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属于国家秘密。
      本条第二款较第一款的规定有以下几点不同:
      1.犯罪主体范围更大,为国家工作人员。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国家秘密占很大比重的是科技、经济领域的秘密,而掌握这一部分国家秘密的人员,不一定全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这些人中有人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同样会给国家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而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客观行为与第一款规定比较,没有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的限制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由于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一旦叛逃,将有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这些人员在任何时间、任何情况下叛逃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量刑上从重处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对国家安全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因此,第二款规定,对上述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第一款的规定,情节一般的,最高可被处以五年有期徒刑,而情节严重的,则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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