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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

    (发布日期:2014-02-22 10:3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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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释义】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是关于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中非法买卖,是指以金钱或者实物作价非法购买或者出售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非法运输,是指非法从事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运输行为,包括国内运输和在国境、边境非法输入输出。非法携带、持有,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随身携带、私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是指没有经过烘烤、放射线照射等处理手段,还能继续繁殖、发芽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罂粟籽本身不具毒性,联合国严禁贩运毒品的公约和我国麻醉药品表中都未将其列为毒品,但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对罂粟籽应严格加以管制。之所以未对罂粟籽等毒品原植物种子规定一律禁止买卖、运输、携带、持有,而是限定于必须要经灭活处理,就是因其中有些可用于食用等,如罂粟籽,有些国家习惯将其作为面包上的配料。但如不经灭活处理,就会使不法分子钻空子,用于种植和制毒,所以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作了严格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只要具有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无论其目的为何,即构成犯罪,这一规定与联合国公约中对毒品原植物种子进行严格管制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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