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反腐败需要预防和打击并重,标本兼治。世界各国反腐败经验表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建立完善有效的公职人员监督制度,打造阳光下的政府,铲除腐败滋生、蔓延的温床,对于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具有根本性作用。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加强监督,是各国预防腐败的普遍做法,《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有明确规定。我国已经建立了党政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这是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国家工作人员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必要时对自己财产的来源能够作出合理说明,这是财产申报制度的基本要求。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贪污、受贿等犯罪手段聚敛大量财富,其拥有的财产远远高于其正常收入,但由于其作案手段狡猾、隐蔽,难以获得其犯罪的证据,从而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有效地同腐败犯罪作斗争,在有证据表明国家工作人员拥有与其收入不相符合的数额巨大的财产,或者与其收入水平明显不相称的巨额财产支出时,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其说明巨额财产或巨额支出的来源。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合理证明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无法说明的差额财产部分,就依法推定其为非法所得,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定罪处罚,并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将国家公职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规定为犯罪,其他国家有类似规定,《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也有明确要求。这一犯罪,在1988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就已作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予以纳入。在执行过程中,有关部门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犯罪刑罚不平衡。实践中贪污、贿赂犯罪由于其隐蔽性较强,证据难以获得,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刑只有五年有期徒刑,从而使这些贪官逃避了法律应有的制裁。鉴于这类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此进行了修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将本罪的法定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这样修改,加重了对这类犯罪的惩处,同时在量刑上又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应特别强调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尽力查证犯罪事实,依照贪污贿赂犯罪的规定严惩。二是两处文字的修改,即将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以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分别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和“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使刑法条文在文字表述上更加严谨。
第一款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私人所有的房屋、车辆、存款、现金、股票、生活用品等。“支出”,是指各种消费以及其他开支。“超过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数额,明显超过其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的数额。
这里应说明的是,原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实践中,有的部门提出,这一规定是指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还是指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清楚,《刑法修正案(七)》对此予以明确,表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仅包括财产和支出两项总和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也包括财产或者支出其中一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情况。“差额巨大”、“差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有待司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能说明其来源的”,是指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是如何获得的。这里既包括本人拒不向调查的司法机关说明,也包括“说明”的内容经调查证明是虚假的情况。 根据本款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追缴其财产的差额部分。
本款在实际执行中应当注意,在清查、核实行为人的财产来源时,司法机关应当尽量查清其财产是通过何种非法方式取得的,如果能够查清其财产是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方法取得的,应当按照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只有在确实无法查清其巨额财产非法来源,本人又不能说明的情况下,才应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追究。 第二款是关于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申报境外存款,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义务。境外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是一种严重的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隐瞒境外存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本款的规定,对犯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