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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某行贿案

    (发布日期:2013-12-10 21:04:19)

    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怀洪刑初字第4



      公诉机关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陈胖子”。因涉嫌犯行贿罪,201314经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决定,当日由怀化市XX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7日被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125,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其在XXXX小区家中候审。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洪检刑诉[20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行贿罪,于201312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某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罗某某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丁某某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35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347,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同日,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3422,经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申请,本院决定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并由原合议庭成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蒋某某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5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庭审,公诉机关均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妻子邓某某于2004年(当庭更正为2007年)承租了原XX区饮食服务公司在本区XX路的门面,经营服装销售。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门面租赁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向该公司负责人雷某某(已判刑)提出再延长其承租的XX区‘XXX’服装店(工商登记为‘XXX’名店)的门面租赁期并不涨门面租金,雷某某答应其要求但提出要人民币(下同)2万元好处费,陈某某提出少送2千元,雷某某答应。随后,在雷某某的办公室,陈某某送给雷某某好处费18千元,其妻子随后与雷某某重新签订了租金低于市场价格、租赁期延长至2017年的租赁合同。

      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获取不正当利益4万元(当庭更正为5万元)。

      案发后,本院依法扣押其违法所得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户籍证明、租赁合同等书证;2、证人雷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怀化市XX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免除刑事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还辩称是雷某某提出延长租赁合同、不涨门面租金,并向其索要好处费,其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向雷某某行贿1.8万元的。

      经审理查明:20078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从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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