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军人违反职责罪

    首页 > 刑事百科 > 军人违反职责罪

    钱某挪用公款案

    (发布日期:2013-10-26 17:31:36)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宝刑初字第1712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本案于201246被刑事拘留,同年4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21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2101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启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6月至20123月,被告人钱某利用其担任上海市某区G镇第三小学出纳,负责该校现金支付及银行结算的职务便利,多次以提取备用金、差旅费等名义从学校的银行账户提取现金或截留学校收入款,并通过修改银行对账单、变造银行凭证、不登帐或少登帐的手法予以掩饰,共累计挪用公款人民币6,482,141.54元,并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买卖股票及归还债务。

      201246,被告人钱某向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退出至案发时尚未归还的公款人民币463,679.2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出具的主体身份证明、干部履历表及该校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吴某某等人所作的证言,被告人家庭房屋及车辆信息证明材料、股票账户对账单,被告人的银行信用卡交易清单,被害单位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财务凭证,审计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检察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及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钱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归还了全部挪用的公款,可依法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可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46起至201645止。)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63,679.21元,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