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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2 15:45: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是关于提起公诉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指犯罪的主要事实,对犯罪主要事实已经查清,但一些个别细节无法查清或没有必要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也应当视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中,对一人犯有数罪的,如果有一罪已经查清,而其他罪一时难以查清的,也可以就已经查清的罪提起公诉。(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取得的证据能否足以证实侦查终结认定的犯罪事实和情节。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对证据确实、充分的解释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3)必须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判处刑罚,不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对于同时符合上述三方面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关于起诉程序的规定。这里审判管辖的规定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以上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起诉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按有关程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这一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卷移送制度的重大修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样修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审判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先定后审先入为主的问题,庭前审查由实体性审查改为主要是程序性审查。但这一改革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并不好,主要是法官在庭前对大部分案卷材料并不熟悉,不了解案件主要争议的问题,难以更好地主持、把握庭审活动,而且由于检察机关不在庭前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辩护律师也无法通过到法院阅卷了解全案证据,特别是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因此,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将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对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的规定也作出相应修改。这里规定的案卷材料、证据,应是全案的证据材料,既包括指控犯罪事实以及表明罪行严重等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当同案一并提起公诉,对有特殊情况不能同案起诉的,必须在起诉书中有关部分加以说明或注明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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