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是关于不起诉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不起诉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应当不起诉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行为并非本犯罪嫌疑人所为,以及该案所涉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形是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应当如何处理原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实践中往往退回公安机关,由其根据关于“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作撤案处理。修改之后,对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民检察院即可直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二是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及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是指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免除刑罚”则是指刑法各种法定免除刑罚的规定的情形,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犯罪、中止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规定中关于免除处罚的规定。必须着重指出的是,本款所说的“犯罪情节轻微”中关于犯罪的认定,只是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工作中的认识,而不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一旦依照本款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从法律意义上讲,被决定不起诉的人是作为无罪处理的。
第三款是关于对被不起诉人及其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的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原第三款中的“扣押、冻结”修改为“查封、扣押、冻结”,这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修改,有些证据无法移动,可就此查封。根据本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由人民检察院执行行政处罚、处分与其机关的性质、职责不符合,对被不起诉人的行政处罚、处分应由有关主管行政机关作出,但人民检察院有提出检察意见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其监督职能的发挥,也是法律对其职责提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