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是关于不起诉决定的执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不起诉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公开宣布,“公开宣布”是指在一定的场合公开宣布对不起诉人的不起诉决定,这是一个必经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应当注意一点是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当面向其宣布。(2)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被不起诉人的利益,如果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3)如果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应当在不起诉的决定作出后,立即释放。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在执行中,应注意两点:一是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只决定不宣布;二是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必须立即释放,不能以尚需要对其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需要没收违法所得而继续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