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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22 15:4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是关于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的程序性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认为自己根本就没有犯罪行为,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不起诉的决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决定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讲被不起诉人是无罪的,但被不起诉人可能认为自己根本没有犯罪,不存在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希望能澄清事实讨个说法。规定被不起诉人有申诉的权利,是法律为被不起诉人提供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又一途径,以避免使原本无罪的人受到不起诉处理的情况发生。另外,也存在被不起诉人被羁押,其权利受到损害,如能确定根本没有犯罪行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的问题,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被不起诉人以上述理由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将复查决定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这里的复查决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确实存在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不起诉决定没有错误,依法予以维持;二是经复查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确实不构成犯罪,之前的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依法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三是经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不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之前的不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引用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外,对其他具体内容未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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