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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侦查程序中勘验、检查实施主体及对象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16 09:36: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释义】本条是关于勘验、检查实施主体及对象的规定。
      勘验、检查是常用的刑事侦查手段,主要用于对与案件事实可能有关联的血迹、指纹、足迹、字迹、毛发、体液、人体组织等痕迹和物品的鉴别、提取和检查。这项侦查活动对于及时发现和固定犯罪证据具有重要意义。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技术手段被用于勘验、检查,进一步提高了勘验、检查的效能。作为一种刑事侦查措施,勘验、检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关于其使用主体、范围等程序性的规定,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根据本条规定,侦查人员是勘验、检查的实施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行使侦查权的工作人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一般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指定的人员现场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由侦查部门负责人现场指挥。必要时,发案地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亲自到现场指挥。勘验、检查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和尸体。与犯罪有关的场所主要是指犯罪现场、现场外围及其他可能留有犯罪痕迹和物品的地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指犯罪的工具及现场遗留物,包括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遗留的衣物、毛发、血迹、书信等可见物;与犯罪有关的人身主要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身体;与犯罪有关的尸体是指死因与犯罪有关的尸体,多属于被害人,也可能是犯罪嫌疑人。
      勘验、检查的具体措施包括:现场勘验、尸体检验、物证和书证检验、人身检查等。现场勘验是指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及其他留有犯罪物品、痕迹的场所进行的专门调查。这是发现破案线索,获得原始证据的重要途径,是侦查活动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分子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现场勘验的顺利进行,必须及时保护现场,并做好勘验准备和现场访问。尸体检验包括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检查、取样、化验。尸体检验必须及时进行,以防止尸体腐烂,痕迹变化或消失。物证、书证检验是指对侦查中获得的物品或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人身检查是指对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进行检查,目的是查清人体被伤害的情况或者某些特征。
      为了保证勘验、检查结果的可靠性,本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犯罪是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实施的犯罪,采用一般的侦查措施可能难以得出正确结论,必须借用一定科学方法和专门知识才能查明案件情况,允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到勘验、检查活动中来,则满足了这种特殊需求。
      应当注意的是,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必须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以确保这种活动能够适应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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