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关于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16 09:24: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是关于搜查的主体、目的和范围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搜查的目的是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只有出于获取罪证、查获犯罪人的目的,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隐藏罪犯、罪证的地方进行搜查。同时,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搜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二是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即可能窝藏罪犯或者窝藏罪证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三是其他有关的地方,是指罪犯可能藏身或者隐匿犯罪证据的其他地方。总之,这些地方必须是与所侦查的案件相关。
      搜查是侦查中获取证据、查获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它对防止罪犯逃跑、毁灭和转移证据、及时查获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但搜查也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人员的人身、财产及隐私权造成侵害。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如何依法进行搜查作了程序性规定。侦查人员执行搜查任务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滥用搜查权,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侦查人员违法进行搜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关于非法搜查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侦查人员搜查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可以行使监督权,如发现有违法搜查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