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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8 10:5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关于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具体程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复核死刑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死刑案件,包括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第一审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二是复核死刑案件的具体程序。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应当先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在复核的时候,必须提审被告人,核对事实和证据。针对案件复核的不同情况,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以下两种决定:(1)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直接改判或者将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里所说的提审,是指由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判决。案件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应当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对于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不上诉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维持原一审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和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报送死刑复核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诉讼文件齐备。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死刑复核案件时,必须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和判决书,一案一报,并报送全部诉讼案卷和证据。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全部的诉讼卷宗和证据,对共同犯罪而判处其他刑罚的罪犯的案卷也要报送。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应当写明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简历,拘留、逮捕、起诉的时间,现在羁押的处所,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认定犯罪的证据;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报送的案卷材料是指依法进行诉讼所形成的一切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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