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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程序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8 10:57: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是关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程序的规定。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不是一种单独的刑罚种类,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考虑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作为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为保证慎重、准确适用,规定比适用其他刑罚更为严格的程序是必要的。另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毕竟不像死刑立即执行那样一经执行即不可挽回和补救。且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缓刑期满后一般都被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当然,其程序也无需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样复杂,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此,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交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如果缓刑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则需要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没有提出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经复核认为原判决正确的,应当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通知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如果认为原判决有错误而不同意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由高级人民法院提审,予以改判。对于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提出上诉或者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高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维持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核。
      在理解和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时应当注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认为原判刑罚过重的,可以直接提审改判,也可以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但是,认为原判刑罚过轻的,不得直接提审改判,应当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以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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