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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8 10:57: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是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组织的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审查核准的特殊审判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都是较为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复核死刑案件,难度大,专业性、政策性强,事关人的生命权,为贯彻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保证复核死刑案件的质量,保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审判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对审判组织有明确的要求:第一,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不能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第二,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第三,组成合议庭的审判员人数应当是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或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全部案卷材料,复核证据。合议庭应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问题进行评议,作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合议庭笔录。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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