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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10-06 09:54: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的规定。
      侦查人员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破坏了司法公正。对于这种违法行为,一方面要通过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其获得的证据不能在诉讼中使用,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证的行为本身和违法的侦查人员,也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有权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在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进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要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为确保送上法庭的起诉证据的合法性,也应当对侦查阶段证据收集是否合法加强监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对司法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的渎职行为加强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对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程序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参考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行为调查、处理的职权和程序,加强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促进侦查机关尊重和保障人权,合法取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首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调查权。人民检察院调查侦查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来源,可以是当事人或者其他群众的报案、控告、举报,也可以是自己发现的线索。报案是指群众向检察机关报告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控告是指权利受到非法取证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向检察机关告诉。举报是指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知情人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侦查人员有非法取证的行为。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包括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的行为和以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非法方法收集实物证据的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无论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的程度,人民检察院都有权而且应当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方法可以是询问有关当事人或者知情人,查阅、调取或者复制相关法律文书、案卷材料,对受害人进行伤情检查等。
      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后的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纠正意见。纠正意见的内容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这种纠正意见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方式,侦查机关应当重视。对于非法取证情况属实的,应当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将纠正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应当排除的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二是对于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构成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犯罪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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