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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13-10-05 22:03: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释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是关于因羁押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
      2012年修改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羁押措施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诉讼法不仅对各种羁押措施的条件作了严格限定,而且综合考虑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对侦查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总的来看,大部分刑事案件都应当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结案,但也有一些案件因为特殊情况,确实未能结案,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审理。对这些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押的,继续侦查、审理期间如何处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从法律设定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的目的和精神看,继续羁押显然是不妥当的。为此,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中规定: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补充规定的内容纳入了法律当中,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上述立法背景和法律规定看,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应当予以释放,这一法律精神是明确的。但从实践中的情况看,有的案件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处于被羁押状态,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对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予以释放,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
      第二,如果案件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明确规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届满未能结案的,应当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释放,是防止因案件久拖不决而无限期羁押,以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但考虑到实践中有的案件确实存在特殊情况,规定对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措施,也是必要的。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既能够保证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又不像羁押措施完全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自由,比较好地考虑了办理案件需要与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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