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师_专门打刑事官司的律师

首页 | 业务领域 | 关于我们 | 法律文书 | 在线咨询 | 联系我们 | 法律知识 | 刑事百科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首页 > 刑事百科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变造货币罪

    (发布日期:2013-03-01 08:57:5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释义】本条是关于变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变造货币,是指行为人在真人民币或外币的基础上或者以真货币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接、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货币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
      一般来讲,广义的伪造货币包含变造货币的行为,因为就本质而言,经过变造的货币已不再是起初的货币。因此,1979年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只对伪造国家货币的犯罪行为作了处罚规定,对变造货币的行为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明确规定。对实际发生的变造货币的行为也是作为伪造货币罪处理的。考虑到变造货币与伪造货币的行为在行为特点、社会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异,1997年刑法将变造货币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加以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变造货币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变造货币的行为。变造货币的行为表现为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各种不同方式。不论行为人以其中何种方式变造货币,都可构成本罪。变造货币的行为与伪造货币的行为是不同的,变造货币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的加工处理,以增加原货币的面值,伪造货币则不是对货币进行加工处理,而是将非货币的一些物质经过加工后伪造成为货币,有的伪造货币的行为要利用货币,如采用彩色复印机伪造货币的。变造的货币在某种程度上有原货币的成分,如原货币的纸张、金属防伪线、油墨等。伪造的货币则不具有原货币的成分。
      2.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如出于好奇等原因对货币进行了涂改,改变了货币的金额,但并未进行使用,且不具有使用的意图,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即数额较大。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变造货币的数额是衡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标准。一般来说,变造货币的数额小,其社会危害性也比较小;变造货币的数额大,社会危害性也大。本条以数额较大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同时还对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规定了较重的处罚。本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和标准,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并总结处理这类案件的经验作出具体规定。行为人变造货币的数额不大的,如剪贴了几张小面额的货币等,不构成犯罪,可以由公安机关处罚。
      根据本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行为人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即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即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本条对变造货币罪规定了比伪造货币罪较轻的刑罚,主要是考虑这类犯罪由于受到行为方式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变造的货币的数额要远远小于伪造的货币的数额,而且变造货币的犯罪是在货币的基础上进行加工处理,犯罪分子还需要先投人一部分真的货币才能进行这种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上讲,这类犯罪所能牟取的非法利益也要相对小于伪造货币的犯罪,而伪造货币的犯罪有时则是成批、大量地生产货币,对国家的金融秩序的危害要比变造货币严重,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法对变造货币的犯罪和伪造货币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部门在办理涉及上述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案件时,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除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应当以发案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发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首席律师

    更多 >>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李后兵刑事辩护律师团队,只办理刑事案件。因为专注,所以我们更专业。勤勉尽责是我们的执业态度,全面客观把握案情,洞察案件所有细节,是我们的职业素养。我们身经百战,我们深耕刑辩业务近20年,我们敢说敢辩,我们是实战派律师,我们对每个案件都会提出精细化有效辩护方案。
    咨询电话:13601000349
      邮箱:41108860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