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释义】本条是关于高利转贷罪及其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个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在构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2)行为人在客观上有将套取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转贷牟利的行为。本条所说“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编造虚假理由,从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农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后又转贷给第三人。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必须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如果行为人只是将自己的剩余资金借贷给他人,不构成犯罪。本条所说的“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行为人以比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出许多的利率将套取的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3)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转贷牟利的目的。(4)行为人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对于个人犯本罪,本条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的大小,规定了两档处罚: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款是关于单位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转贷他人,非法牟利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单位”,不仅包括非金融系统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也包括金融系统本身开办的一些所谓三产企业、单位。有些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办的所谓三产单位,利用为金融机构下属单位的有利条件,低息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后,高息转贷他人,获取非法利益,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必须给予坚决打击,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