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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发布日期:2013-02-28 10:42: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以及因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共分两款。
      本条是第九章渎职罪中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的一般性规定。本章其他关于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专门规定,与本条是特殊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其他条款已经作了专门规定的,应当使用该特别规定;对刑法没有作出专门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追究。需要明确的是, 1979年刑法规定了玩忽职守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和国家管理体制的变化,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能在法律及制度上已明显区分,体现在刑法上,有必要将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行为进行区分。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渎职罪的犯罪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分别在其他有关章节中作了规定,使得法律责任及其处罚的分类更加科学合理,便于执行。
      第一款是关于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所称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滥用职权行为和玩忽职守行为是渎职犯罪中最典型的两种行为,两种行为的构成要件,除客观方面不一样以外,其他均相同,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区分这两种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均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虽然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往往还同时侵犯了公民权利或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但两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因为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从其引起的后果看可能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引起人身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但这些都属于这两种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其本质仍然属于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两罪的犯罪主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所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20021228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也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虽未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犯罪。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一般工作过失的渎职行为,可以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有关滥用职权案和玩忽职守案立案标准的规定。
      两罪在客观方面有明显的不同:滥用职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或者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而使用手中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是行为人手中有,并且滥用权力与危害结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手中并无此权力,或者虽然有权但行使权力与危害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能构成本罪,而应当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玩忽职守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必须是违反国家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草率,极端不负责任;或是放弃职守,对自己应当负责的工作撒手不管,等等。
      根据本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多人重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的;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如严重损害国家信誉、形象、威望、地位等情形。
      本款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情况,对于本法另有特别规定的,一律适用特别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例如,本法第四百零三条关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滥用职权的规定;第四百条第二款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的行为,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规定,等等。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第一款罪如何处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负着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责,必须秉公守法,任何徇私舞弊的行为都应当予以惩处。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为徇个人私利或者亲友私情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是从个人利益出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所以主观恶性要比第一款的规定严重,本款规定了较重的处罚,即对行为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本款同时也规定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对此理解也应与第一款的理解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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